
產假是指,女職工在生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,根據《女職工勞動特別規定》,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那麼,上海預產假有多久?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?一起來看看吧!
一、上海預產假有多久?

預產假作為產假之一,即臨產之前的待產時間,是15天,包括在98天的法定產假中,孕婦在工作期間從事產前檢查的,不能算作是預產假,其工作期間也應計算在工作期間。
法律基礎:
第六條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
對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有工作崗位的女性,僱主應按其工作強度適當降低,或按其工作崗位安排其它工作。
對於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性,僱主不能延長工作時間,也不能給她們安排夜班工作,而是要給她們提供適當的休息。
孕婦在工作期間接受產前檢查的,其工作期間計算。
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7條
女性員工分娩,可享有98天的產假,包括15天的產前假;生產有困難的,可以延長15天的產假;如有多胎,則每一胎可延長15天的產假。
四個月內未墮胎的女性,享有15天的產假;如果孕婦在4個月內發生過流產,則可享有42天的產假。
二、上海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?
《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》規定,如果僱主已為其提供了生育保險,則應向其提供相應的醫療補助;對未參保的勞動者,其待遇應按其分娩前或流產前的工資水平計算。
所以,對於在產假期間,公司按照何種標準給員工發工資,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。
第一,僱主不給產婦買保險,僱員在產假中的工資應由僱主支付,正常情況下,產婦的工資是指產假前的工資,在生育前工資標準每月變動的情況下,在司法實踐中,一般以女員工產假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金額作為其產假期間的月工資標準。
第二,僱主已經為其提供了生育保險,通常:僱員在產假期間的工資(也就是產婦生活補貼)由產婦保險基金支付,婦女的產假補貼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資標準發放,例外情形:對於已經領取到的產婦生活補貼少於其工資收入的,按照《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》的要求,由僱主向其補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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